非法集資利息可以拒還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集資利息可以拒還的規定是什麼

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案件的屢屢得手,往往都是因爲非法集資案件,在進行集資的時候,會給當事人承諾高額的利息進行回報,當事人聽到這種高額的利息誘惑以後,就會對這種違法犯罪的活動放下警惕。但是非法集資案件偵破以後,關於集資部分的利息,我國法院是有規定的,那麼非法集資利息可以拒還的規定是什麼呢?

一、非法集資利息可以拒還的規定是什麼?

拒不退交非法集資利息,司法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收繳,如果沒有妨礙司法機關工作執行收繳的話,到不至於會判刑。

在公安機關處理非法集資案件後期的返還被害人財產時,會將受害人之前在參於非法集資活動時所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這麼做的原因是最大程度的保障所有被害人的權益)。故而,非法集資允許用非法集資利息低本金。

二、非法集資款額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佈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第五項規定了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可以看出非法集資案件在偵破以後,本身非法集資的金額就難以追回,因爲非法集資的錢有可能被當事人浪費揮霍掉,非法集資到這個本金都已經不存在了,更不用說是利息。公安機關會依照實際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補償,但利息是沒法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