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破產清算利息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集資破產清算利息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非法集資其實是帶有綜合性質的,比較複雜的一種新的經濟金融犯罪類型的,有些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資的所得其實也真的就是投入到了公司的運營當中,是因爲在程序上的不合法所以也一併被定性爲了非法集資的,所以這些企業因爲缺乏根本性的保障很容易運營不當就破產了。那麼,非法集資破產清算利息的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破產清算利息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判決分配

依據刑法的規定,集資詐騙是屬於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應該首先對犯罪分子的一切違法所得進行沒收,然後再用合法的財產進行債務的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二、非法集資怎樣進行退賠?

在非法集資類共同犯罪案件中,司法機關對某一名被告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價值有時會超過其透過犯罪行爲實際獲取的違法所得數額,在全案查扣財產不足以全部返還被害人投資款的情況下,對該名被告人超出實際所得部分的財產能否予以收繳,在實踐中存在爭議。有人認爲,共同犯罪懲罰的原則就是“部分行爲全部責任”,因此共同犯罪中每一名被告人都應當對所有被告人全部違法所得承擔責任,所以其被查扣的財產即使超過了實際獲得的違法所得,也應當在全部違法所得追繳不足的範圍內被追繳。

雖然該意見充分考慮了非法集資被害人的利益保護,但是卻可能損害部分被告人的利益,造成實質不公平。筆者認爲,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繳的違法所得應當僅限於其實際獲得的數額。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行爲全部責任”理論中的“全部責任”側重表明共同犯罪中各個行爲人對各自行爲共同導致的危害後果承擔刑事責任的整體性,但並沒有否認每個行爲人應當根據各自的行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危害後果劃分責任的輕重,因此被告人被追繳或退賠的財物價值以實際獲得的違法所得爲限並不違反“部分行爲全部責任”理論。

第二,追繳和責令退賠的對象是違法所得,而一個案件中違法所得的總額是確定的。如果對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追繳或責令退賠財物價值超出其實際獲得的違法所得數額,那麼在之後追訴了其他的被告人或者發現了其他的違法所得,是否要繼續追繳,對追繳的財物如何處理,是否要對超額退賠的被告人進行彌補,司法機關將陷入困境。

第三,追繳和責令退賠與賠償損失不同,被害人因犯罪行爲致人身損害、財物毀損造成的損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向被告人要求賠償,此時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侵權賠償中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每一個被告人都有義務對被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對於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可以依法向其他被告人行使追償權。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繳或責令退賠範圍即使超出其實際所得,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向其他被告人進行追償,這樣對該被告人顯失公平。

在屬於非法集資性質的企業破產以後非法集資數額所得的利息,當然也是屬於公安部門沒收的範圍之內的,但是對於受害者來說先不要說是利息了,能夠追回自己一部分的本金都是值得慶幸的,具體到非法集資破產清算利息的這個工作的話,這是由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結合現有的證據具體開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