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本罪是行爲犯,只要實施了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加重處罰

本罪與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於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於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爲一罪,有利於懲治這類犯罪。二罪的區別表現爲: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的管理活動;

(2)二罪的行爲手段不同,後罪中除了包括僞造、變造以外,還有"買賣"。因而如果有買賣居民身份證,社會危害性嚴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爲,應以後罪論處。

(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