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僞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而決意實施僞造、變造和買賣的心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爲。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並列舉了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實踐中還應當包括居民戶口薄、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職工證、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往港澳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館證、海員證等在有效期內使用的證件。

“僞造”,是指編造,捏造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假亂真;“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對用於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的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進行變更;“買賣”,是指對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爲。至於買賣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僞造或者變造的。

本罪是行爲犯,且是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僞造、變造、買賣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爲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於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界定。實踐中一般是指僞造、變造、買賣的次數多、數量大的、非法牟利數量大的、他人使用僞造、變造、買賣的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犯罪活動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