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爲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爲。

所謂僞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徵,透過複印、繪製、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爲,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

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塗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