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具有的特徵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具有的特徵是什麼

犯罪預備具有的特徵是什麼

犯罪預備形態的客觀特徵包括兩個方面:

(1)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爲,即爲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爲。

(2)行爲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爲,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爲着手前停止下來。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爲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爲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實行行爲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爲前停止犯罪。

二、撬門屬於犯罪預備嗎

入室盜竊撬門不管有沒有成功都不屬於犯罪預備,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爲,只是因爲客觀條件影響而沒有成功,這種行爲屬於犯罪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爲,行爲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爲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爲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爲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爲同樣具有可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