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和犯罪預備形態的特徵有哪些

一、犯罪預備和犯罪預備形態的特徵有哪些?

犯罪預備和犯罪預備形態的特徵有哪些

(一)主觀上爲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爲

(三)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一是預備行爲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實行犯罪;二是預備行爲雖已完成,但由於某種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預備追究刑事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四、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原則上對犯罪預備也要追究法律責任,但事實上,如果犯罪行爲只是處於犯罪預備狀態中的話,對預備犯的處罰是很輕的,甚至預備犯都有可能不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果預備階段沒有被發現,準備了犯罪工具,但沒有實施犯罪的,通常不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