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和預備犯罪法條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預備和預備犯罪在法律中的解釋以及對於結果的處罰都是有所不同的,具體的表現爲:二者的犯罪動機有所不同;根據對案件造成的後果的不同,對於預備犯罪的行爲較輕的可以做出減輕刑罰的處理決定,但犯罪預備的行爲較爲嚴重因此受到的懲罰也是相對較嚴重的。
二、相關內容拓展
預備犯罪和犯罪預備的區別:
1、犯罪預備是指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對於預備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爲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爲;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爲,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爲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三、主要應考慮的情節
1、是犯罪預備行爲是否已經完成;
2、是犯罪預備行爲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爲造成重大危害結果;
3、是犯罪預備行爲所反映的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預備犯罪和犯罪預備雖然在字面上只是順序的不同,但是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概念和處罰都是完全不同的,但不可否認的是,二者的行爲都是對於法律的蔑視以及對他人人身財產自由安全的一種威脅,一旦發生,將會受到非常非常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