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標準是怎樣的?

一、虛假訴訟標準是怎樣的?

虛假訴訟標準是怎樣的?

在通常情況下,行爲人進行“捏造事實”、僞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就構成虛假訴訟,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提起虛假訴訟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對方已經履行完畢但未銷燬的債務文書或者其他材料爲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再次履行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這就是典型的以“隱瞞真相”的方式提起虛假訴訟。

而且,“隱瞞真相”可以稱爲變相地“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消極不作爲與“捏造事實”積極作爲之間具有等價性。所以,隱瞞真相也屬於虛假訴訟的行爲方式之一。

二、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異同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點:

1、行爲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爲均具有違法性。

2、行爲人均以侵佔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爲追求目的。

3、行爲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爲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於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爲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徵:

不同點: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爲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爲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爲,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爲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爲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於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因爲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虛假訴訟會擾亂我國的司法執行,還會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有時候,某些律師會因爲一些個人利益進行虛假訴訟,知法犯法,這樣只會加大處罰。因此律師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出爲當事人出些“餿主意”,更不可以以身試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