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使水流橫溢、氾濫成災的行爲。決水行爲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
決水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使用機械挖掘、爆破的方法等,無論採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決水行爲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爲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不宜定爲決水罪。
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爲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決水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