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答辯態度對量刑的影響是什麼?

認罪答辯態度對量刑的影響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法制化程度比較高的國家,生活中每一個人都需要遵守法律,如果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就會收到發法律的嚴厲制裁,一般在具有確鑿的證據之前不能對任何犯罪嫌疑人判決,而如果認罪就會有減刑的可能,那認罪答辯態度對量刑的影響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認罪答辯態度對量刑的影響是什麼?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於知錯、悔改心理明示承認或默示自己已經做出某種犯罪事實的行爲。“認罪態度”是認罪或者不認罪的一種語言表白。它不是一個簡單的認與不認的問題,其需要透過一定的行爲表現出來。俗話說:態度決定行爲。其實,反過來,認定一個人的態度,往往也是透過觀察他(她)的行爲來予以認定的。狹義的“認罪態度”不外乎認與不認,廣義的“認罪態度”還包括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損失、積極退贓、降低犯罪危害後果的程度、節約偵查辦案成本的大小等等。

犯罪行爲包括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四個方面主要內容。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處”。由此可見,這裏指的“犯罪行爲”不包括“認罪態度”,因爲“認罪態度”屬於犯罪行爲實施完畢之後的行爲,不屬於犯罪行爲本身。那爲何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會影響量刑呢?理由很簡單,那就是 “認罪態度”雖不屬“犯罪行爲”的範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罪態度”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是一個“法律行爲”。故而,上述《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只是法官量刑的一般原則,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將會在量刑上予以體現。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被告人的量刑,除了主要考量其犯罪行爲本身,還要考量其犯罪後的認罪態度問題,把其作爲一個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傳統刑法及司法實踐將“認罪態度”定位於酌定量刑情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兩個條文規定對於“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法院會考慮“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7條規定“對於當庭認罪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只要是被告人認罪的,律師一般都會引用上述三條規定來爲被告人辯護。我們知道,這三個條文並不是法律。故而,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法官對此引用的隨意性比較明顯。

爲進一步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2011年2月25日,我國透過刑法修正案八(該修正案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這一規定說明“認罪態度”從此上升爲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情節。法官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從輕處罰甚至減輕處罰變得有“法”可依,使得我國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明確爲具體的法律,符合國際化趨勢。這一方面可以避免法院在給予被告人優惠處罰方面過大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體現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的獎勵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一般對於犯罪嫌疑人都會進行審問的時候詢問犯罪嫌疑人的種種罪行,如果在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能夠很好的述說犯罪行爲過程並且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就會按照相關的規定來進行適量的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