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服法對量刑的影響是怎樣規定的?

認罪服法對量刑的影響是怎樣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國存在着自首,這個制度自首的話,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存在着自首的行爲,那麼在判定相關的最緊的時候,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際上我國除了自首還存在着認罪伏法,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認罪服法對量刑的影響是怎樣規定的?

一、認罪服法對量刑的影響是怎樣規定的?

一般而言,“認罪”是指犯罪人出於悔改或者認錯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認自己已經做出某種帶有犯罪性惡劣行徑的行爲。它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主觀方面,犯罪人認識到了自己行爲的錯誤,內心深處產生真心悔改之意。二是客觀方面,犯罪人對自己的犯罪有供認不諱的客觀事實。關於“態度”的含義,《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兩種解釋:一是指人的舉止神情;二是指人對於事情的看法和採用的行動。[1](p1320)社會心理學中“態度”的定義是:個體對某一特定事物、觀念或他人穩固的,由認知、情感和行爲傾向三個成分組成的心理傾向。儘管《現代漢語詞典》和社會心理學對“態度”的表述和所考察的維度不同,但其實質一致,即“態度”由“認識”(對事物的肯定或否定評價)和“行爲”(由認識引起的所預備採取的反應)兩個核心要素組成。“認罪態度”屬於“態度”範疇,它僅僅是“態度”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因此,我們不妨將“認罪”和“態度”作爲邏輯起點,並結合刑事犯罪的特點,對“認罪態度”作出界定。“認罪態度”是指行爲人在實施犯罪行爲之後,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出於悔改或者認錯的心理而對自己所犯罪行的認識程度和所採取的行爲反應。

“認罪態度”作爲悔罪形態,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從主體上看,行爲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態度的優劣是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刑應予考慮的因素;第二,從主觀方面看,行爲人是出於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動的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爲,而不是被動的認罪;第三,從客觀方面看,行爲人在認識自己犯罪行爲時所表現出來的各種悔罪形態,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和賠償損失等;第四,從結構上看,它包括“認罪”和“悔改”兩個部分。“認罪”是行爲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錯誤,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悔改”表明行爲人悔過自新並作出的行爲反應,二者是原因和結果的關係;第五,從時間上看,它發生在犯罪行爲實施之後,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判決生效之後,甚至在刑罰執行之中,雖然可能涉及到認罪態度問題,但那只是屬於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輕考慮的因素,而不屬於量刑情節中所考慮的範疇,所以應將其排除在外;第六,從性質上看,它包括行爲人對自己所犯罪行採取的積極姿態和消極姿態,但本文重點圍繞積極的認罪態度展開闡述。

二、“認罪態度”定位於酌定量刑情節的弊端

根據通說,所謂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規定的,而是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刑法學界在論及酌定量刑情節的範圍時,大多數的學者將其概括爲以下七個方面:(1)犯罪動機;(2)犯罪手段;(3)實施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4)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5)犯罪侵犯的對象;(6)犯罪人的一貫表現;(7)犯罪後的態度。[2](p278)可見,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都將“認罪態度”納入酌定量刑情節中予以考慮,由於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靈活性,引發了司法實踐對“認罪態度”的模糊認識,以及“認罪態度”對量刑影響度的嚴重懸殊等一系列問題。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認罪伏法,實際上是在主觀和客觀上具有悔過的態度,並且也實際從事了認罪的行爲在量刑上的話,可能會考慮到這個情節予以從輕或者從寬處罰。除此之外還給大家介紹了一下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