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哪個罪重?

一、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哪個罪重?

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哪個罪重?

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應當犯罪事實來纔可以認定哪個重,強迫交易罪是根據《刑法》第226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爲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爲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爲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爲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爲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爲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爲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爲主觀上是爲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爲人主觀上則是爲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都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犯罪行爲,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不同的犯罪事實所認定的判決結果也是不同的,並不存在哪個犯罪事實更爲嚴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