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目前司法實踐中,妨害公務罪案例主要有以下類型:直接對執法人員實施暴力攻擊,阻礙執行職務;衝撞執法實施如執法車輛,阻止執行職務;以暴力相威脅阻礙執行職務。值得提醒的是,暴力阻礙執行職務的方式並不限於攻擊、毆打,還包括推搡行爲。而且,執法人員是在編民警或警務輔助人員,並不影響構成本罪。

襲警罪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1.直接攻擊警務人員

此種情形爲妨害公務案件中最常見者,主要表現爲:嫌疑人對執行公務人員拳打腳踢直接實施暴力,導致執法人員身體不同程度受損的後果。除了踢打行爲,抓扯甚至推搡行爲一般也視同暴力行爲,只是程度上較踢打輕一些而已。雖然曾經一度將構成輕微傷作爲本罪的入罪標準,目前標準是:是否涉嫌襲警罪,並不以警務人員所受的傷構成輕微傷爲前提。換而言之,即便並不構成輕微傷,也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罪。

2.攻擊警務人員

因警力不足緣故,各辦案單位往往配備爲數不少的輔警人員配合執法,法律層面輔警並不能單獨執法,但作爲警務輔助人員可協助。對於攻擊警務輔助人員的行爲,情節嚴重的,也可認定爲妨害公務罪。

3、衝撞執法設施

該類案件,多發生在交通警察設卡檢查酒駕過程中,嫌疑人多因自身喝酒後駕車、本身其從事非法營運擔心受罰而爲之, 殊不知可能會觸犯其他罪責,多表現在衝撞設卡使用的租車器、路障設施及公務車輛等。

4.暴力威脅執法人員

除了直接使用暴力以外,以暴力相威脅同樣可能涉嫌妨害公務,但對於威脅的手段和方法,雖然未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但毫無疑問均需要達到一定危險程度,對執法人員身體健康權具有一定現實危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爲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或者爲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確立“襲警罪”,提高刑罰區間,正是爲了解決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問題,最終更好地維護人民羣衆利益。

我國的襲警罪是一種對於社會的治安的影響以及社會的風氣的影響十分惡劣的一種行爲,對於這種行爲,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處罰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