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的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襲警罪的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襲警罪的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務罪,將襲警行爲獨立成罪,除了因爲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爲的確不同於其他一般公務行爲之外,最大的原因還是考慮到襲警行爲的特別危害性,導致如何處罰需要區別開來,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而是增加了加重處罰的條款,即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務罪,最高還是三年有期徒刑不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七十七條【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襲警罪認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二)、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行爲。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主體要件

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在當代的社會,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的過程當中是不能夠受到他人的侵犯的,否則的話會影響到正常的執法活動,同時也會危及人民警察本人的身體健康安全,如果有人透過暴力威脅等相關的方式來襲擊人民警察的話,將會構成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襲警罪。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制中,我國的襲警罪屬於行爲犯,法律制度賦予了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權利,如果人民警察的執法程序是違法的,民衆可以透過法定途徑處理,比如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於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必須予以配合,此時也是爲了維護社會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