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爲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襲警罪需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但也可能依據具體的情形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在最近的刑法修正案中出現了襲警罪,就是把襲擊警察的行爲納入犯罪行爲,這是針對社會對警察的襲擊事件作出的響應,此類事件嚴重的損害了警察的人身安全以及社會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