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輔助作用”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直接參與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動中依附於主犯、聽命於主犯、受主犯差遣、調動、指揮,在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中,或者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者參與了部分犯罪過程,對犯罪活動起次要作用和責任的罪犯。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是指沒有直接參與共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爲主犯提供情況、準備工具、創造條件、指認被害人或者幫助其逃避、窩贓、銷贓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