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他人致使對方自殺構成犯罪嗎

一、辱罵他人致使對方自殺構成犯罪嗎

辱罵他人致使對方自殺構成犯罪嗎

罵人者沒有直接殺人,因此不能認定爲故意殺人罪。但罵人者在言辭上的謾罵,當衆惡意地羞辱他們,構成侮辱罪。通常情況行爲人先前實施了嚴重的違法行爲,結果導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死亡的結果作爲一個嚴重的情節考慮。因此,罵人者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只在認定構成侮辱罪時,作爲一個量刑的情節,從重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需要注意,侮辱罪一般是告訴的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自己到法院起訴。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侮辱罪和罵人有什麼區別

侮辱罪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民事侵權侮辱行爲與侮辱罪如何認定如下:

(1)行爲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爲;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爲。

(2)行爲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爲的對象可能爲法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我國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3)對行爲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爲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即民事侵權行爲人只要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因爲他人的辱罵行爲,導致受害人不堪精神壓力而自殺的,這個時候辱罵的人並沒有殺人的實行行爲,因此也不能因爲最終出現了死人的損害結果,就直接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此時卻可以根據情節,認定構成侮辱罪,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損害結果,也可以作爲一個量刑情節,實際從重對行爲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