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不屬於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一般要是能夠認定被告人具有這些情節的話,那麼在實際量刑處罰的時候可能會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一些不屬於立功的情形,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不屬於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分子透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爲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爲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親友爲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爲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將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爲立功:

1、透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

2、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

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

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二、勸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嗎

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激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並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及時查處犯罪、提高辦案效率,從而更好的實現刑罰的懲罰和教育改造功能。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具有立功表現,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歸案行爲的積極意義。

規勸同案犯自首的行爲,不僅完全具備了與協助抓捕行爲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歸案的行爲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機關的抓捕環節、確保了該同案犯認罪伏法,較之協助抓捕行爲更具有效率性和經濟性,更應當認定爲立功表現。可以鼓勵犯罪分子積極規勸同案犯自首。

關於不屬於立功的情形,主要就是上述幾方面,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實踐中,有的人爲了能夠讓自己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法定情節,不惜採用一些違法的手段,這樣顯然是不會被認定爲自首或者立功的,那麼最後也就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