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新刑法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覈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具體而言,是有關發票的發售管理、稅款的抵扣和出口退稅方面的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主要表現爲:對於不應發售發票的而予以發售;對於不應抵扣稅款或應少抵扣稅款的而予以抵扣或者多抵扣;對於不應出口退稅或者應少出口退稅的而予以退稅或者多退稅。

(三)犯罪主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具體而言,是負有發票發售、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職責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動機。這個動機可能是貪污受賄,也可能是礙於親友的情面。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收到單位或者是公民,提出的退稅請求的時候,是會要求申請者提交退稅憑證等相關之後,在查閱這些材料之後,若是發現申請者並不滿足退稅條件,是會駁回退稅請求的,若是允許不滿足條件的納稅主體退稅,那麼擅自批准退稅的行爲就有可能會構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