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共同犯罪是怎麼認定的?

一、敲詐勒索共同犯罪認定

敲詐勒索共同犯罪是怎麼認定的?

共同敲詐勒索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行爲。它有以下特點:

一是敲詐勒索行爲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爲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爲;

三是行爲人之間具有共同敲詐勒索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敲詐勒索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爲條件;

五是共同敲詐勒索行爲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敲詐勒索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二、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

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爲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爲是犯罪;認定爲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爲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爲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未遂犯法嗎

敲詐勒索未遂是構成犯罪,但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2日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爲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爲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