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未遂犯罪數額怎麼認定

按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爲人實施的犯罪行爲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一個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行爲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須符合3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因此,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時,依法才構成犯罪。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爲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爲起點。在行爲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爲後,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爲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因此,實施敲詐勒索行爲,即使未遂,依法也構成犯罪,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2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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