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什麼條件下成立

一、共同犯罪什麼條件下成立

共同犯罪什麼條件下成立

(一)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爲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爲,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爲。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爲都是爲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爲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爲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爲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的主體條件是什麼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爲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後兩種情況可稱之爲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

三、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關於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很多種,我們主要從主體和主觀狀態的方面進行了解。

(一)、主體不符合要求

共同犯罪的主體要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就排除了患有精神病的人、部分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人方面:

1、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不構成犯罪,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實施8種嚴重暴力犯罪時,才構成犯罪,也才能構成共同犯罪;

3、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與其他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爲的,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透過意思聯絡,明知自己與他人的共同行爲會對社會或他人造成嚴重後果仍希望或放任發生的故意心態。

1. 間接正犯

二人實施了共同危害行爲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主觀方面不同,即一個是故意犯罪,一個是過失犯罪,故二人不構成共犯。這種情況下,應根據各自的行爲定罪。

例如:醫生張某爲殺害自己的仇人病人小趙而故意在其注射的藥水上加大劑量,護士林某沒檢查就給小趙注射,導致小趙死亡。在這案例中張某利用林某的不知情而殺害小趙,屬於間接正犯,成立故意殺人罪,林某則成立醫療事故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2. 同時犯

不是根據“一人行爲在沒有意思聯絡的前提下,二人不約而同的在同一地點對同一個人實施了同一性質的行爲。對此由於沒有共同故意不構成共犯,應單獨定罪。例如:處於樹林不同位置的何東某和曾某力都對仇人林某海起了殺心,於是同時對樹林中的林某海射擊,何東某射中了心臟,曾某力射中了大腿。何東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那麼是全部責任”的原則,曾某力也應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呢?答案是否定的,何東某和曾某力沒有事前的意思聯絡即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犯,因此曾某力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3. 實行過限

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範圍之外的犯罪行爲。二人實施了共同危害行爲後,其中一人還實施了另一人不知的危害行爲,此時該人除在共同故意方面承擔共同責任後,仍須對超過共同故意的行爲自擔責任。龍某和蘇某共同到一個屋子裏盜竊,龍某負責竊取,蘇某負責看風,期間龍某發現一名女子並強姦,則該強姦行爲不是共同犯罪,屬於實行過限行爲。

4. 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

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行爲主要是指事後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爲,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

要成立共同犯罪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必須要同時滿足了上述四個要件,否則的話也不能按照共同犯罪來對待處理。當然,在共同犯罪中並不必然就會存在從犯、脅從犯、教唆犯。那種共犯人都是主犯的情況也還是有的,實際各個行爲人的身份不同,那麼之後作出的量刑處罰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