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麼?

一、搶奪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麼?

搶奪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麼?

搶奪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重新確立了搶奪罪的立案標準,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被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另外,該司法解釋第2條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衆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二、搶奪罪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罪的犯罪事實和後果是極其惡劣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存在搶奪他人財產的行爲,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後果來進行辦理的,不同的搶奪財產數額大小,所量刑的最高情節和處罰結果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