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公衆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集資詐騙公衆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詐騙行爲是大家普遍比較痛恨的行爲,因爲這種行爲損害了公民的財產權益,當然了,我國爲了防止這種犯罪行爲的出現,規定了各種詐騙犯罪,其中包括集資詐騙罪,但是許多人都不是非常瞭解集資詐騙公衆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定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概念

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爲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爲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爲集資、實爲詐騙的犯罪行爲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爲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衆,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份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構成本罪行爲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爲。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爲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爲。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透過問社會、公衆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爲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一般來說,企業的集資行爲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透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爲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爲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爲是不允許的。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行爲實質所在。

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爲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2、集資是透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爲。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爲主要是利用公衆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爲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僞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衆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衆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着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爲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爲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爲。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即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爲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爲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三、認定

(一)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無此目的,其行爲屬於一般的集資借貸。即使行爲人爲獲得集資款而行意誇大了回報集資的條件,而且集資後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等原因造成虧損而無力償付集資本息並引起糾紛的,也只能按債務糾紛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2、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不應認定構成犯罪。

(二)區分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爲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爲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爲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爲,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爲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或借給欺騙人;但本罪不僅要使用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且還是以聚集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被騙人交付錢財是認爲所交付的資金是集資而營利,而沒有其他意圖。這樣,本罪客觀行爲不僅要有詐騙的方法,而且還要有非法集資的行爲,詐騙方法實施的目的就是爲了騙取他人用以集資的錢財,而不是他種用途的財物。當然,從詐騙行爲的本質來講,其應當包括詐騙他人集資的行爲在內。這樣就使得本罪行爲爲詐騙罪的行爲所包容,形成兩者之間的包容與被包容的法條競合的關係,根據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沒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定罪量刑。對於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爲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首先在我國目前實施的刑法中,對於集資詐騙罪進行了闡述,其次,關於集資詐騙犯罪行爲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最後,對其處罰的標準也說清楚了。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