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製作要求是什麼

1.首部。首部包括人民法院名稱、判決書類別、案號;公訴機關和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開庭審理,審判組織的情況等。

刑事判決書製作要求是什麼

2.事實部分。事實是判決的基礎,是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的根據。這部分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據以定案的證據。其中,對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做到:

(1)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除無須舉證的事實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是指經過法庭公開舉證、質證的,未經法庭公開舉證、質證的不能認證;

(2)要透過對證據的具體分析、認證來證明判決所確認的犯罪事實,防止並杜絕用“以上事實、證據充分,被告人也供認不諱,足以認定”等抽象、籠統的說法或簡單地羅列證據的方法來代替對證據的具體分析、認證,法官認證和採證的過程應當在判決書中充分體現出來;

(3)證據的敘寫要儘可能明確、具體。此外,敘述證據時,還應當注意保守國家祕密,保護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的安全和名譽。

3.理由部分。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是將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繫在一起的紐帶,是判決書說服力的基礎。其核心內容是針對具體案件的特點,運用法律規定、犯罪構成和刑事訴訟理論,闡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情節輕重與否,依法應當如何處理。書寫判決理由時應注意:

(1)理由的論述要結合具體案情有針對性和個性,說理力求透徹,使理由具有較強的思想性和說服力。切忌說空話、套話。

(2)罪名確定準確。一人犯數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後定輕罪,共同犯罪案件應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依次確定首要分子、主犯、從犯或者脅從犯、教唆犯的罪名。

(3)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分別或者綜合予以認定。

(4)對控辯雙方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採納,並闡明理由。

(5)法律條文(包括司法解釋)的引用要完整、準確、具體。

此外,《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1)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作用;

(2)是否採納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表的量刑建議、意見的理由;

(3)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4.結果部分。判決結果是依照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對被告人作出的定性處理的結論。書寫時應當字斟句酌、認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練、表達清楚、準確無誤。其中有罪判決應寫明判處的罪名、刑種、刑期或者免除刑罰,數罪併罰的應分別寫明各罪判處的刑罰和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告人已被羈押的,應寫明刑期折抵情況和實際執行刑期的起止時間;緩刑的應寫明緩刑考驗期限;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寫明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情況;有贓款贓物的,應寫明處理情況。無罪判決要寫明認定被告人無罪以及所根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寫明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並宣告無罪。

5.尾部。這部分寫明被告人享有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上訴方式和途徑;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姓名;判決書製作、宣判日期;最後要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製作判決書總的要求是:按規定格式撰寫;事實講述清楚、具體,層次明瞭;說理清晰,論證充足;結論明確,法律條文的引用正確;邏輯結構謹慎,沒有前後矛盾的地方;行文通俗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