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發佈招嫖賣淫資訊違法嗎?

一、網上發佈招嫖賣淫資訊違法嗎?

網上發佈招嫖賣淫資訊違法嗎?

網上發佈招嫖賣淫的資訊肯定是屬於不合法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強迫賣淫罪的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發佈招嫖賣淫的資訊就是爲了引誘他人進行犯罪,這種行爲已經構成了犯罪從而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賣淫本就是屬於國家嚴格打擊的情形,不允許有任何人實施此行爲,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執法人員就會結合案件的大小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