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怎麼量刑

一、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怎麼量刑

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怎麼量刑

依據《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爲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三、認定標準

1、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2、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界限。實踐中本罪的行爲常常與後二罪的行爲密切關聯,本罪行爲人常常爲後二罪行爲的實施提供程序、工具,幫助後二罪的順利實施,但法律規定本罪行爲爲獨立犯罪行爲,故其因客觀行爲的表現不同而區分爲不同的犯罪。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計算機系統所有人的財產權。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組織。本罪的行爲表現爲製作程序以供他人實施非法入侵計算機系統、非法控制他人系統使用。主觀狀態爲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