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絡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爲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行爲人是否爲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犯罪分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的行爲,是屬於獲得非法利益的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嚴重程度而定,特別是對於情節嚴重的界定,應當基於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程序造成了的資訊系統危害程度來進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