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高考冒名頂替罪重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考考試的時候冒名無替考的,是屬於犯罪的行爲,會構成考試罪,可以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如果高考冒名頂替罪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爲。

所謂“法律規定的考試”,是指由國家所頒佈的法律中所規定的,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衆,統一進行的各種考 試,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學業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等社會證書類考試,司法職業資格考試、證券師從業資格考試等資格類考 試,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等招錄考試等等。

所謂“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他人進行作弊的行爲,組織的對象不限於考生,還可以包括考生家長、教師等。

所謂“作弊”,即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透過不正當途徑參加考試,或在考試過程中在考試不允許的範圍內尋求或者試圖尋求答案的行爲。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考試作弊:

(l)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爲。

綜上所述,現在這個高考頂替罪越來越頻密,對政府和相關機構的的公信力也造成也一定的破壞,對於其他參加高考的學生更是一種不公平的表現,所以我們國家也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來打擊這個高考頂替罪,一旦定罪的話是會被處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