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理由應當要免除刑法嗎?

一、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理由應當要免除刑法嗎?

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理由應當要免除刑法嗎?

應當要免除的;

犯罪中止的情況下,行爲人不僅主觀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觀上也實施了一定的犯罪行爲,是應當受處罰的。只是對於犯罪中止出於寬大處理的立場和原則,同時也是爲了鼓勵犯罪人及時終止損害結果的發生纔給予免於處罰的。

我國刑法之所以對中止犯採取這種立場,完全是出於實現刑事政策公平正義價值的考慮—既對中止犯網開一面,鼓勵其及時懸崖勒馬,在犯罪結果出現前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又對那些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的犯罪人保留適當處罰餘地,從而避免放縱犯罪的不公正現象發生。

二、犯罪中止的犯罪放棄

自動,即自己主動,放棄,即拋棄、丟掉的意思。所謂“自動放棄”,是指行爲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爲行爲人認爲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的進行(即“能達目的而不欲”)。如果行爲人在自己認爲不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則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達目的而不能”)。例如,甲深夜攔住一下班女士,正要強姦時,該女一回頭,甲發現是小學老師,扭頭就跑。有學者認爲,在這種場合中,行爲人並非出於已意而停止犯罪,因爲有利於行爲人的事實狀況已發生了改變,由於這種改變才導致行爲人行爲的停止,故認爲甲遇熟人而放棄罪行並非出於行爲人真誠悔悟,而是爲了保護自己。因爲以熟人爲侵害對象會使自己面臨極大的身敗名裂乃至鋃鐺入獄的危險,故此種停止行爲應認定爲犯罪未遂;而有學者卻認爲屬於犯罪中止,理由是這一情形雖是犯罪人意料之外的,卻根本不足以阻止犯罪人去實施和完成犯罪行爲,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顧倫理將犯罪進行到底。也就是通常說的“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爲犯罪未遂。“是熟人”是不能阻止犯罪繼續進行的,而停止犯罪行爲非不能而是不欲,因此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則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得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爲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兩種末完成形態其區別的關鍵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爲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逞出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願爲,實不能爲也”的情形,屬於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於行爲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爲,實不願爲也”,則屬於犯罪中止。所以本案是犯罪中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中止這種行爲就是在犯罪人員犯罪的過程中因其它的因素而阻止了犯罪,這種行爲只要沒有造成損害就可以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犯罪中止就是屬於無損害者就可以免除,但對於有損害者就可以減輕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