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新聞誹謗的條件

構成新聞誹謗的條件
(一)侵權行爲體現在新聞作品中
這是構成新聞侵權的第一個要件,也是新聞侵權和其他一般侵權的重要區別。侵權行爲必須透過新聞作品具體體現,如果加害人不是透過發表新聞作品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加以侵害,而是透過張貼大小字報,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區域透過語言文字散佈貶損性的內容,即使有損害性事實的存在,也只能認定爲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爲,而不構成新聞侵權。
(二)有侵權內容的新聞作品已公開發表
這是構成新聞侵權的又一重要條件,也是區別損害事實是否存在的關鍵。只有有侵權內容的新聞作品已經正式發表,才能認定新聞侵權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如果新聞作品沒有發表,這種損害事實就不能被確認。
(三)新聞侵權作品有可指認的對象
受害人可以被指認,應該是新聞侵權的第三個構成要件,由於有侵權內容的新聞作品的發表,導致了受害人在現實生活中被指認,從而引起其物質和精神權益的貶損,則新聞作品的發表是導致損害事實出現的原因。只有在新聞作品存在可以指認的對象時,有侵權行爲的新聞作品才能承擔責任。
(四)新聞機構具有合法性並在新聞活動中有過錯
這是新聞侵權中對新聞機構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公民享有向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他們的失職行爲 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