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頂罪應該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頂罪應該怎麼處罰?

一、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頂罪應該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頂罪應該按照交通肇事罪來進行處罰,也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行爲,屬交通肇事後逃逸。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後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爲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爲;其次,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爲,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

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爲。行爲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爲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爲人找人頂罪的行爲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2、有的行爲人在找人頂罪後,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爲。有觀點認爲,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爲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筆者認爲,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後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迴轉。事後,行爲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後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冒名頂罪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

冒名頂罪人如果是一般主體,則應定包庇罪;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僞證罪。因此,我們在處理"交通肇事後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

①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

②僞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的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現實生活當中,有些高官的子女在發生交通肇事行爲之後,會找他人替自己頂包,這種行爲以前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並且屬於逃逸的情節,在量刑的時候需要從重進行處罰,而且根據法律的規定,事後進行自首的話,並不影響該罪名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