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騙購外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一、我國刑法對騙購外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我國刑法對騙購外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對騙購外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有哪些?

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爲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騙購外匯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騙購外匯罪行爲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爲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騙購外匯罪行爲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爲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爲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騙購外匯罪行爲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爲主觀上是爲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爲人主觀上則是爲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騙購外匯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綜合上面所說的,騙購外匯的行爲就是屬於違反國家的規定,使用僞造或變造的海關簽發的相關單據,對於此行爲只要造成數額較大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在處罰時就會按照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下重者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