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和行爲犯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危險犯和行爲犯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危險犯和行爲犯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危險犯和行爲犯的區別主要是認定標準不同。

行爲犯是指危害的造成作爲構成犯罪的條件,行爲人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爲,不論其既遂或者是未遂,只要着手實施了行爲,就要受到一定的懲罰。而危險犯是指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足以造成一定程度的危險,這種危險是不以行爲人是否實施行爲爲標準的,而是以法律規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爲標誌。

二、危險犯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危險犯和行爲犯的量刑原則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危險犯和行爲犯都屬於《刑法》理論,但是在相關的法律制度中,並沒有危險犯和行爲犯的具體法條,所以對危險犯和行爲犯簡單瞭解一下即可,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犯罪,判刑標準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