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時按什麼來分倉的

看守所沒有按犯罪嚴重程度分倉。

看守所時按什麼來分倉的

看守所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其他的沒有強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警戒、看守

第十六條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

第十七條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