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標準

本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之罪。原《補充規定》規定爲“倒賣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新刑法修改爲“出售”。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標準

(四)出售出入境證件案

1.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重大案件

⑴出售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⑵給違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⑶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特別重大案件:

⑴出售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⑵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⑶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訂發佈)

第二十四條僞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30日)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訂發佈)

第四十七條對僞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在吊銷或者收繳原簽證、證件並沒收j}法所得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認定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