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什麼罪名會被判刑?

非法集資什麼罪名會被判刑?

非法集資什麼罪名會被判刑?非法集資並不是一項具體的罪名,而是一種行爲。違法分子以高回報投資、建養老公寓等工虛假項目爲由,行騙手段多種多樣。但殊途同歸,最終目的都是收集公衆存款,最終拒絕歸還本金,集資者攜款潛逃。那麼和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達到何種情況會被定罪?

非法集資會被判的罪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集資詐騙罪

同時具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及“數額較大”兩項條件: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數額較大”指: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500萬以上的;

(二)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五、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六、非法經營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七、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八、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構成犯罪: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九、虛假廣告罪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爲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2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爲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屬於非法集資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還包括非法發行股票債券、設立金融機構、非法經營、傳銷、洗錢等罪名。吸收存款和發行債券的數額需要達到特定數額。多數進行非法集資的犯罪者知道會被捕入獄,於是迅速揮霍贓款,受害者很難追回損失。在此提醒,一定要認清犯罪行爲,避免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