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網逃人員到齊,有哪些規定?

尋釁滋事的情節不同可能會影響該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尋性滋事本質上是一種無事生非的行爲比較輕的會影響他人的生活,比較嚴重的可能對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更有甚者,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我國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都對尋釁滋事有相關的規定,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尋釁滋事網逃人員到齊有什麼規定。

尋釁滋事網逃人員到齊,有哪些規定?

一、尋釁滋事網逃人員到齊,有哪些規定?

通緝的條件及通緝令發佈的機關、範圍

第一款是關於通緝權和通緝的對象、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具有通緝權,通緝以發佈通緝令進行。通緝的對象必須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這裏既包括具備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應當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經依法執行逮捕,羈押期間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

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發佈的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着、語音、體貌等特徵和所犯罪名等,並且附照片,加蓋發佈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後,發佈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由於通緝是偵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緊急措施。

本條規定只有公安機關纔有權發佈通緝令。這樣規定一是因爲通緝是執行逮捕的繼續,只有公安機關纔有執行逮捕權;二是考慮公安機關的裝備比較全,力量強,具有相應的強制手段,有利於將犯罪嫌疑人及時抓獲歸案。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中,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透過公安機關進行。通緝發佈後又發現新情況的,可以補發通報。對不知真實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徵、作案手段、攜帶贓款贓物等情況的,可以採用通報方式查緝。

第二款是關於各級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的範圍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決定權的上級公安機關發佈。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及時佈署、組織力量,積極進行查緝工作,其他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獲被通緝人,發現被通緝的人或其他線索,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告給公安機關,或者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

二、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行爲人尋釁滋事有可能只是尋求一時的刺激,時候可能會感覺到後悔,這時候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尋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待遇,再者,我們平時也應當多瞭解刑法的相關規定,避免衝動之下做了讓自己後悔的事情。在遇到有人故意尋釁滋事的應該及時報警,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