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枉法裁判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因此,爲了使國家審判機關的活動能夠正常進行,必須對侵害其活動的行爲進行打擊。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爲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二、該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爲。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僞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僞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這裏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爲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爲,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紀行爲,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是嚴重踐踏我國司法制度的行爲,因此必須得到嚴懲。掌握了案件事實的審判人員枉顧事實和法律造成冤案、錯案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爲,可能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