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賠償員工的標準是什麼?

公司因爲業務的需要可能也會出現需要搬離原地並且到異地設立新的場所的情形,對於那些因此而受損的員工來說肯定想知道企業搬遷賠償員工的標準是什麼?其實公司搬遷也是屬於員工權益的侵害而必須結合員工的工資數額進行賠償。下面一起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企業搬遷賠償員工的標準是什麼?

一、企業搬遷賠償員工的標準是什麼?

1、單位搬遷異地,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並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公司地址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徵得個人同意纔可以,否則單位屬於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你賠償

2、如雖有搬遷行爲,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遷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一般需要按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協商不成的自行離職,則很難給予賠償。

二、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的情形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招用員工後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簽或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具體規定爲: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可要求單位按國家規定補交社會保險、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有權享受的經濟補償主要範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有權享受的經濟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生活補助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2、醫療補助費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侵佔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根據《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前工人或農民合同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綜上所述,如果企業選擇了搬遷就應該注意到部分的當地員工不會與企業一起遷移到異地而不得已選擇辭職,員工遭受的損失就需要單位以賠償工資的形式對員工的損失進行彌補。如果發生糾紛請直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