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立案時限規定是多久

詐騙罪立案時限規定是多久

一、詐騙罪立案時限規定是多久

詐騙罪立案時限是沒有的,只要符合立案條件就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不過要注意,雖然對詐騙罪沒有立案時限的規定,但卻有追訴時效的要求。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定的追訴時效內,那麼才能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二、詐騙罪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②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而《刑法》中規定不同犯罪數額、情節下,其實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不同的。如果是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話,那此時法定最高刑爲3年有期徒刑,而追訴時效則爲5年。

2、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最高刑爲10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爲10年

3、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那麼詐騙罪的追訴時效爲20年,當然如果20年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三、追訴時效的計算

1、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裏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爲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爲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爲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爲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纔是犯罪之日。

2、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爲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四、追訴時效的特別情況

1、中斷概念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2、中斷舉例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最重要的是提防現實生活中各種形形色色的詐騙手段,提高自我防範的意識,保護自己最好的手段就是讓騙子無法得逞,用法律知識武裝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