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有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非法佔有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是依靠自己的勤勞和智慧換取財富,但總有些投機取巧、心術不正之人,對別人委託保管的財物紅了眼、動了心,卻之不恭、非法佔有,即使委託人找來還百般耍賴、拒不歸還,殊不知這也是一種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爲,那麼,非法佔有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一、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透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爲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要有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爲,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判罰規定

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非法佔有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幾個方面,首先犯罪人佔有的是透過合法手段持有的他人財物,還有本罪是行爲人的主觀故意行爲,知道是他人遺忘的財物不提醒、故意不歸還,所有人找到犯罪人要求歸還財物也故意拒不歸還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