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走私核材料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走私核材料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走私核材料罪的刑事責任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規定,核材料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

二、偵辦私核材料罪時哪些人需要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事實上,普通自然人一般情況下就接觸不到核材料,但是走私核材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管透過哪種渠道接觸到了核材料,走私核材料都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這樣做也涉嫌侵犯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