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爲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即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走私製毒物品罪概念

走私製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行爲。

二、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標準的應當立案:

1、 麻黃鹼、僞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千克以上的;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的;

2、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 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 上述原料或配劑以外其它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

數量大,按照法律規定應加重處罰的情形:

1、 麻黃鹼、僞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0千克以上的;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的;

2、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0千克以上的;

3、 乙醚3000千克以上的;

4、 其他原料數量大的。

毒品的傷害力極大,不僅僅對吸毒者的身心摧殘,也是破壞家庭和諧美滿的重要因素。遠離毒品,杜絕毒品出現,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到的。若在生活中,我們能發現有人攜帶毒品,非法走私,出售,使用等情形的,應該及時告知當地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