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關於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爲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主體:一類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爲本罪的主體;一類是單位。

2、主觀方面:故意。行爲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具有的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的主觀心理態度。

3、客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製毒物品的管制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行爲。

三、立案標準

《最高法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鹼、僞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對於走私投毒物品的行爲,是對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嚴重侵害的行爲,特別是對於有關情況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以及構成要件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