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判刑多少年

私放在押人員罪判刑多少年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釋放的,可能涉嫌犯私放在押人員罪。當然,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前述行爲,則不構成本罪。另外,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對此,需要嚴格把握。那麼,什麼叫私放在押人員罪,到底私放在押人員罪判多少年?請看下文分析。

一、什麼叫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概念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爲。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萬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如何正確認定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罪與非罪

在監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嚴、管理鬆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或者由於工作粗枝大葉、疏忽大意而錯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這種情況一般屬於職務上的過錯,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既遂與未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脫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爲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爲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脫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爲標準。

如果是在監獄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雖已逃出監房,但在監獄的看管範圍內被抓獲的,屬於未遂;或者雖已逃出獄外,但被及時發覺,當場抓獲的,亦屬未遂。如果巳逃離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應屬既遂。

(三)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利用監管或押解罪犯的職務之便,非法將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爲在客觀上則是利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的合法權力,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訴的決它或者無罪判決、裁定,包庇罪犯。

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對罪犯負有監管、押解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有立案、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瞭解答。值得一提的是,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需要注意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構成本罪,行爲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釋放;第二,行爲利用職務便利,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的,不構成本罪;第三,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