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間諜罪 構成間諜罪有哪些行爲

什麼是間諜罪 構成間諜罪有哪些行爲

一、什麼是間諜罪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爲;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是行爲犯,並不以實際上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爲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爲,即構成本罪。

1、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爲。

3、犯罪主體

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犯罪主觀方面

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爲行爲人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等等而參加或者予以接受。

二、構成間諜罪的行爲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參加間諜組織,成爲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

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人民羣衆,商業組織等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爲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爲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二)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例如,某國記者,雖在組織上不隸屬於該國間諜組織的成員,但其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收集情報的任務,在此情況下,該記者可視爲間諜組織的代理人。這裏的代理人應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三)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它是指爲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爲。行爲方式是在戰時爲交戰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這裏所謂的敵人,不是指國內暗藏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侵略我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

三、間諜罪的處罰標準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謀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謀行爲,確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間諜如果竊取了國家祕密,並且泄露給了其他國家,這必然會給國家造成較大的損失,嚴重的甚至會顛覆國家政權,出現亡國滅種的局面。因而在我國,要是認定行爲人構成間諜罪,對其的處罰都是很嚴重的,並且認定此罪不會以實際是否發生了危害結果作爲成立要件,只要有間諜行爲,那麼就能夠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