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有哪些?

私募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有哪些?

私募有很多種形式,非法集資的手段也有多種。私募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有哪些?兩者除了合法性外還有着好幾種區別,私募是針對特定的投資者,而非法集資是面向不特定的、有受騙可能性的公衆的。不小心就會越界,觸犯法律。正規銀行和私人企業都可進行債券認購,因此應謹慎甄別、小心受騙。

一、是否公開募集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備更苛刻的條件和審批手續)向公衆推廣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透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衆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透過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資金募集行爲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則有可能觸犯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這一界限。

二、是否註冊備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註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是否註冊備案,則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實項目

私募基金的發起一般是基於某項目,在募集協議書上都需要標明該資金用於哪個項目。存在真實的項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關鍵因素。同時,真實項目還包括資金是否專項專用。私募基金應專款專用,最好能夠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託管或者進行委貸。基金財產必須區別於基金管理人的財產。

實踐中,一些私募企業基金管理混亂,對基金不進行專款專用或者不進行商業銀行託管,甚至使用個人銀行卡週轉資金,不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開展基金運營。一旦這些不合規行爲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現“攜帶資金逃匿”、“據爲己有肆意揮霍”、“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容易給私募企業帶來觸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風險。因此,如果項目不存在,或者資金最終並沒有用在項目上,那麼則有可能轉化爲“具有非法佔有”的集資詐騙行爲。

四、是否人數衆多

私募基金對投資者和人數應有嚴格限制。在人數限定方面,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夥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者不符合上述規定和人數超過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雖然,非法集資在入罪上並非單純的考慮投資者的人數(兼顧投資數額),但是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如果投資者投資數額小,人數多,則有非法集資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透過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資金,對此因謹慎操作。這種行爲給私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諾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那麼該機構也構成違法。非法集資中的“承諾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強調“預期收益”,同時應對投資風險予以明示。

非法集資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募集資金,其募集過程不透明、不規範,甚至可能採取欺詐手段,所以,其信用風險相當大,容易引發社會混亂,影響金融秩序的有序執行甚至會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而私募融資則屬於法律允許的經營行爲,其運作應受到法律的適度監管,可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對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積極意義。由於投資人數受到限制,私募融資對於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是完全可以監控和防止的。

收集的方式是禁止使用任何公衆宣傳手段的,講座、傳單都包括子在內。私募還要符合法規,進行註冊手續以示真實性,非法集資本身就不被允許所以即使註冊公司也不能進行集資。此外,非法集資一般會誇大收益,不進行風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