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有哪些?

私募股權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有哪些?

非法集資是損害社會和公衆利益的,而私募股股權是爲了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私募股權大多數都是合法的募集資金,但是也不乏一些非法募集資金的情形存在,有的時候大家也會把私募股權和非法集資混淆,但是本質上兩者是有區別的,但是具體的區別是什麼大家可能說的不是很清楚,感興趣的可以到本文進行了解。

一、私募股權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私募基金是一種合法的投資形式,如果私募基金採取了公開籌集的方式獲得資金,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個人近期感到的問題點是:

(1)私募基金的投資有限合夥並不需要特殊資質,合夥企業本身屬於證監會所列明的“投資者”之列所以不存在缺乏資質的違法問題

(2)與非法集資的主要區別在,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對象(成立合夥本身就會對有限合夥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3)以上有回答所提及的那篇文章《私募股權基金外衣下非法集資犯罪探討》的區別描述確實是現有資料中提法比較明確的,我之前也將之作爲了思路的看考。特此將重點貼出供理解“ 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之間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第一,性質不同。非法集資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經過有關部門批准”而進行融資,是法律明確規定所禁止的行爲。而私募基金則是由於其發行對象、運作方式滿足法律的規定而不必向有關部門登記,是屬於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記的合法行爲。

第二,募集對象不同。非法集資的對象爲社會不特定的公衆,而且對投資者的資格沒有限制,而私募股權基金則是向特定投資者募集,並對投資者的人數及資格進行嚴格限制。

第三,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資一般會“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屬於投資者獲得固定本息,資金管理者獲取剩餘利潤的行爲。而私募基金,投資者獲得的是實際的投資收益。

第四,影響不同。私募股權基金對金融體系的影響是可以監控的,而且由於其人數的限制,其影響範圍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資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募集,其資金的用途、運作是不透明、不規範的,甚至是欺詐的,因此,其信用風險是很大的,極易引發信任危機,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資會構成犯罪嗎

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行爲實質所在。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透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爲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爲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爲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爲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爲。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因此,如果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非法集資的,可能會涉嫌非犯罪而受到處罰。

私募股權是透過非公開的方式融資,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是合法的。非法集資是不合法的,其出發點也是非法的,透過非法的手段獲得資金,其用途也是不明確的,但是非法集資通常都會以看似合法手段進行集資,實質上是違法的行爲。